這兩天鳳凰颱風攪局,剛好有夥伴問到退避權的問題,颱風來襲,是否可濫用退避權呢?來補個解釋~
退避權一詞源於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18條
原文是這樣的:
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,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。
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,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,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。
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、調職、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,經報主管機關認定,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Q:「颱風天不上班」是否屬於勞工的退避權行使?
一、退避權的核心概念
在職安法第18條的重點是:
「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」,勞工可以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。
所以退避權的要件有三:
- 危險必須存在於工作場所。
- 危險必須是「立即發生危險之虞」,也就是具體、迫切、可預見的危險。
- 勞工的停止作業與退避行為,是為了避免危害生命或身體安全。
二、颱風不上班的情境分析
(一)情境一:
如果勞工已經在工作場所工作時,颱風導致建築結構搖晃、招牌掉落、電線斷裂等明顯危險,這時候勞工可依第18條行使退避權 → ✅屬於退避權範圍。
(二)情境二:
若勞工尚未前往工作場所(例如在家中),因颱風交通危險(路樹倒塌、淹水、風雨過大),而選擇不出門。
這時的危險是發生在通勤過程,不在「工作場所」範圍內,因此嚴格來說
╳不屬於職安法第18條的退避權。
但這並不代表勞工一定要冒險上班。這時應適用的法律基礎是:
-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
條文原文:
「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。」
說明:
當工作環境或通勤途中確有危及生命安全或健康之虞(例如颱風、豪雨、地震等災害),勞工得依此條規定拒絕上班或請求暫停工作。若雇主未改善危險狀況,勞工並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。
- 勞動部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
說明:
當政府發布「停班停課」公告時,表示該地區公共安全已受威脅,雇主應尊重公告結果,不得強迫勞工出勤。若勞工依公告未上班,不應視為曠職或違反工作規則。
依勞動部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:
(民國114年09月19日修正)
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:
(一)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」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勞工因而未出勤時。
(二)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勞工確因颱風、洪水、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。
(三)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(下)班必經地區,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致未出勤時。
-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
條文:
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避難、急救、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。
說明:
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與必要防護措施。若明知有危險仍強迫勞工上班,導致傷亡,即可能違反此條之安全義務,須負民事或刑事責任。
-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
條文原文:
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,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。
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,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,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。
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、調職、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,經報主管機關認定,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說明:
勞工若在工作中發現有立即危險發生之虞,得行使「停止作業與退避權」。
- 刑法相關規定
若雇主明知有危險仍強迫勞工出勤,導致傷亡,可能構成:刑法第276條:過失致死或刑法第284條:過失傷害。
三、學理與實務上的共識
多數法律學者與勞檢實務都同意:
「退避權」是針對工作中發生的危險(例如施工現場倒塌、化學氣體外洩);「颱風不上班」是基於通勤安全或天災考量,應透過停班制度或勞資協議處理;若雇主要求員工在明知危險的情況下通勤或作業,雇主仍須負安全管理責任。
四、其他
至於勞工通勤上班的路線是否合理?是否是必經路線?建議採勞保局判斷通勤路線的方式為參考。
勞保局在判斷通勤災害時,主要看是否在「適當時間」內,從「日常居、住處所」往返「就業場所」的「應經途中」發生事故。判斷標準會綜合考量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與「Google Maps建議路線」的相似度。
勞工如果堅持會經過某縣市路線,以致無法到班,就請勞資雙方一起使用Google Maps,討論一下囉!
